关于税率变动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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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尊敬的客户: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截止到现在,国税总局未作出明确的解释,5月1日之后可能无法开具17%、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为避免后续税率争议,现向贵公司通知如下:

1、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贵公司已向我司釆购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但未开票的客户请尽快提开票需求,我司将在4月前统一完成开票。

2、2018年4月前开具发票的,公司将按照原税务文件规定税率开票;2018年5月1日起,我司将按照【财税(2018)32号】文件及后续相关文件规定的税率开票。

上海寰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04-24